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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教学工作规范
2017-12-24 20:24  

确教学工作职责,促进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加强教学基础建设,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目标的实现,切实提高我院的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一、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一)教学计划是学校指导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组织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各专业在新生入学前都应根据培养目标、培养规格、专业方向和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学院提出的原则意见和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修)订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要重视学生素质与能力的培养。

(二)教学计划须经教务处审核、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教学计划被批准后,不得随意变动,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时,应由系主任在涉及的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教学大纲是任课教师进行教学的主要依据,教师必须对教学大纲深刻理解,全面掌握;在遵循教学大纲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创造性地进行教学工作,灵活处理教学内容,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教学大纲由教研室主任主持制定,报主管教学的系主任审核批准;批准后的教学大纲应保持相对稳定。

二、开课条件

(一)课程开课的基本条件为:

1.制定出合适的教学大纲和可行的教学要求。

2.在一个教学班开设的课程在一学期内有一名主讲教师负责。

3.有适合的教材(含实验、实习指导书)。

4.已做好实验等各种实践环节方面的准备。

5.有辅导、批改作业、考核方面的适当安排。

教研室主任应对各门课程按上述条件逐一审定,确已具备条件后报系主任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开课。

(二)每学期第十三周开始,各系应根据教务处的工作计划编排下学期的教学进程,分解、落实教学任务,把将要开设的课程信息、主讲教师信息等材料上报教务处。教务处据此排列总课程表。

学期中途变更主讲教师,应及时上报教务处。

三、任课教师

(一)担任课程主讲教师的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创新,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治学严谨,教书育人;团结协作,遵纪守法;

2.主讲教师原则上应由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者担任。助教担任主讲教师必须通过所在系组织的试讲;

3.主讲教师要熟悉拟主讲课程的大纲、内容、要求和教学手段;

4.主讲教师对所主讲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及质量全面负责,原则上一学期内一名教师主讲课程不超过两门,特殊情况需报教务处和分管院长批准。

(二)本科毕业的助教,须经各个教学环节如辅导、答疑、习题课、实验课、指导实习等训练两遍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助教一遍以上),经考核效果良好者,系主任可安排其协助主讲教师承担部分教学任务,也可独立开设一门课程。

(三)新参加工作的教师(含新调入本校的教师),不论具有何种学位,均需参加学院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未学习过“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学”等课程的青年教师须参加青年教师上岗培训,通过学院定期组织的合格考试方能取得任课资格。

(五)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主讲教师:

1.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者。

2.教学效果差者。

3.对实验、实践环节较多的课程,缺乏实验技能或实践指导能力者。

4.违反教学纪律,无切实改进者。

5.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四、教材选用

(一)各门课程都应有教材,教材的选用范围严格执行《东昌学院教材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二)一门课程每次开设时只选用一种教材,教材由主讲教师或教研室推荐,由承担教学任务的系(部)主任批准方可选用。

(三)教材选用要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四)教材定购和供应由教务处教材科负责。

五、课堂教学

(一)备课。主讲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文献,尽量吸收最新信息,根据教材的重点、难点及少而精的原则,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写出详细的教案或讲稿,选定合适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因材施教。

主讲教师应填写课程教学进度表(教学日历),进度表最迟在开学后两周内填好,一式三份,分别送系(部)、教务处各一份,自留一份。

(二)讲课。主讲教师要按教学进度规定内容进行教学,做到基本概念讲解清楚,基本理论阐述正确,基础知识传授准确,重点、难点处理得当,并加强基本技能训练。教师可以结合教学内容讲解个人的学术观点,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应注意政治性、思想性、客观性、学术性,注意激发学生积极思维,培养学生科学思维的方法和能力,切忌照本宣科;语言表达清晰、生动,讲究讲课艺术。板书清楚,文字工整,作图准确,演示规范,充分利用电化教学,计算机辅助教学,以及挂图、模具、教具等直观化、现代化教学工具与方法。不断改进教学,提高课堂讲授效果。

(三)同一门课程由数人开设时,应成立课程组,指定一名组长,组织课程教学研究活动,如集体备课,研究教学大纲与教学方法,分析教学情况,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统一考核标准,集体批改试卷等。

(四)讨论课与习题课。教师在上实验课、习题课、讨论课时,也应有讲稿或提纲,有明确的教学目的与要求。在上习题课、讨论课时要特别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允许学生发表不同意见,扶持有创新精神的见解,同时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五)课外辅导与作业。在规定的辅导时间,教师必须到岗,从事答疑、个别辅导或集体辅导工作,但集体辅导次数不宜过多。

每门课程均应布置数量恰当的作业。系主任有责任随时协调各门课程的作业量,使之既能促进学生勤学多练,又防止学生负担过重。

(六)教师须认真批改作业,具体改正作业的错误之处,对抄袭、书写潦草等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重做。要对学生完成作业情况进行评分、登记,作为平时成绩评定的依据之一,并于学期考试前提供给学生所在系,以确定学生能否参加学期考核,缺交作业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允许参加期末考核,该课程须重修。系(或教研室)应在每学期期中、期末抽查学生作业,以了解学生作业情况和教师批改情况。

六、实验、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

(一)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是对学生进行科学训练、培养综合素质、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达到培养目标必不可少的教学内容。专业教学计划对要进行哪些实践性教学,学生应掌握何种技能,要有明确规定。

(二)实验课教师要根据相应理论课的总体要求,从培养学生实验技能出发,科学合理地拟定实验教学大纲。在进行实验课教学之前,教师要认真准备,掌握实验的内容、目的、要求并试做;检查操作规程、设备性能、材料质量及安全措施等,在实验进行时教师应加强巡视检查,保证质量。

教师对实验应认真指导,严格要求。对于不符合预定要求的数据要帮助学生进行分析,避免盲目拼凑实验结果的做法,以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作风。实验后认真批改每份实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做。

(三)各类实习由系主任负责并组织实施。校内有几个系同时实习时,学院应组成领导小组检查巡视,并负责处理实习中的重大问题。各系应在实习前一学期制定出实习计划,并报教务处备案。实习指导教师应根据实习计划和大纲,结合实习场所的具体条件,做好实习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实习期间,教师应组织好各种教与学的活动,引导学生在实践中学习,要布置一定的思考题和作业,及时检查与督促。学生外出实习,带队教师应对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全面负责。

实习结束,指导老师应认真评阅学生的实习总结,结合学生的实际表现,评定成绩或做出鉴定。

(四)毕业设计(论文)是学生在校学习的最后一个教学环节。指导教师必须根据教学要求和毕业设计(论文)项目的具体要求认真选择课题,拟定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学生根据任务书的要求认真做好设计(论文)工作。指导教师应对项目调研、论文的选题等各个环节给予指导,并让学生独立完成。

七、成绩考核

(一)教师应根据课程内容的要求选择适当的考试方式,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按学院统一安排的考试时间准备试卷(难度基本相当的A、B卷),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日程、时间和考场。

(二)试卷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着重考核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等反映学生业务素质的内容,兼顾考核学生的分析、综合、应用、创造能力。通过考核,能真实反映学生的学业水平。试题内容覆盖面要广,表达要简练准确,不发生歧义,不出偏题、怪题。试题难度与份量要与限定的时间相当,公共课应实行统一命题。教师按规定提供试卷时应提供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各类课程均应逐步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做到教考分离,使命题工作逐步科学化、客观化。

(三)考试成绩评定要公正、客观,应严格按评分标准批阅试卷,反对弄虚作假、故意降低标准、抬高分数。应组织集体批阅试卷,减少个人因素对成绩评定的影响。

(四)考试、考查后,任课教师要以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为依据,认真进行质量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教学。

八、教学纪律

(一)教师教学工作必须服从系、教研室教学安排,保质保量地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

教学计划设置的课程一经开出,一般不得停课或增减课时。如确有必要调整,任课教师应向系主任提出申请,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二)教师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拖堂。学期课程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更改,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停课、调课、加课、请人代课或替他人上课。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停课、调课、代课者,需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因停课所缺的课时,系应安排补课。

(三)教师上课时必须衣着整洁、仪态端正、举止文明,行为规范。

(四)教师违反教学纪律按《东昌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九、教学档案

(一)教学档案是衡量教学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校、系教学管理部门均应十分重视教学档案的收集、立卷与保存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做到教学档案规范、齐备。

(二)教学档案应是原始材料,以保持其可信性、严肃性、服务性。

十、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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