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稳定的教学秩序,减少因教师调、停课对教学产生的影响,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课程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调课或停课。调、停课必须经逐级审核批准。
第二条 课程表排定后,教师因故需调整上课时间,须在调课前一周由教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课程调整手续,并从批准后的第二周开始按调整后的上课时间进行。
第三条 教师因故需临时调课或停课的,应按规定至少提前24小时办理调、停课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调、停课。
第四条 教师因突发事件(如生病)确实无法上课,应及时通知所在系,并通知教务处停课。教师上班后须及时补办调、停课手续。
第五条 教师不得自行请人代课,如因故确需请人代课的,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后才能通知代课人按时授课。
第六条 教师调、停课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一、填写《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授课教师授课时间变动表》。
二、教师调、停课须经系主任签字,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为确保全院教学秩序稳定,未经教学处批准教师不得自行调换教室上课。
第八条 教师未办理调、停课手续自行调、停课,按《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条例》(试行)执行。
第九条 教师应按教学计划及《教学进度表》合理组织教学,不得提前结课。
第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