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加强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防范并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类教学事故,营造良好校风、教风和工作作风,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原则
一、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在教学、教学管理各个环节出现的过错或过失。
二、教学事故视情节后果的不同,分为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三级认定。
三、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事故、实践教学事故、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教学管理事故四类。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级别
一、课堂教学类
(一)一般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擅自变更教学课程表确定的教学时间或地点,未造成不良后果。
2、任课教师擅自委托他人代课。
3、任课教师不认真组织教学;学生缺课严重;对学生放任自流,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4、任课教师上课因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迟到10分钟或提前下课超过15分钟一次;任课教师多次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任课教师上课期间因非不可避免的原因擅离岗位达10分钟一次。
5、教师在课堂上衣冠不整。
6、丢失学生作业。
7、没有教学日历而授课。
(二)较大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擅自变动主干课程教学大纲或不按大纲要求组织教学,造成课程知识体系缺陷。
2、在一学期内,任课教师擅自变更教学课程表确定的教学时间或地点1次,导致大多数学生误课。
3、在一学期内,任课教师擅自停课、缺课4学时(含4学时)以内。
4、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未按要求布置作业;任课教师不按规定批改作业;大量丢失学生作业。
5、任课教师备课不认真,无教案,授课随意性强,学生反映强烈。
6、任课教师在讲授过程中出现大量科学性错误。
7、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教学日历)无故相差较大。
8、在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违犯教材管理规定强行向学生推销参考书或其它学习用品。
9、任课教师上课因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迟到10分钟或提前下课超过15分钟累计三次以上;任课教师上课期间因非不可避免的原因擅离岗位超过10分钟累计三次以上。
10、任课教师在课堂上使用手机、小灵通、传呼机等通信工具,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11、拒绝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安排的听课检查。
(三)重大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宗旨的言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教师擅自变动主干课程教学大纲或不按大纲要求组织教学,严重脱离课程基本知识体系。
3、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贬损、侮辱、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后果。
4、在一学期内,任课教师擅自变更教学课程表确定的教学时间或地点2次以上,导致多数学生误课并影响正常的教学进程。
5、在一学期内,任课教师擅自连续停课、缺课超过4学时。
二、实践教学类
(一)一般教学事故
1、实验工作人员未按计划将实验仪器准备好,影响实验课的正常进行。
2、指导教师随意改变各类实践教学进度,影响教学正常进程。
3、指导教师无视学生抄袭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和实验报告等。
4、在各类实践教学过程中,因指导教师管理不善,要求不严,致使学生发生一般违纪事件,造成不良影响。
5、实验仪器设备出现故障,管理人员不及时报修,影响教学正常进程。
6、指导教师不按规定整理上交各类实践教学材料。
7、指导教师擅自委托他人代课。
(二)较大教学事故
1、在各类实践教学过程中,指导教师不按教学计划的基本要求认真组织指导学生,不能完成教学任务。
2、在各类实践教学中,指导教师不负责任,随意划定成绩或评定等级。
3、由于实验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造成一般教学仪器设备严重损坏,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4、指导教师丢失学生各类实践教学材料。
5、未经系(部)教学主管领导同意,实验指导教师擅自变更教学课程表确定的教学时间1次,导致多数学生误课。
6、在一学期内,实验指导教师擅自停课2次(含2次)以内。
(三)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实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专业设计、专业实习、社会调查、考查等)过程中,由于指导教师指导错误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丧亡事故,或对学校造成恶劣影响。
2、未经系(部)批准,教务处审核,教师擅自取消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各类实践教学内容。
3、由于实验管理人员不负责任、管理不善或违章操作,造成大型仪器设备严重损坏。
4、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过程中,对工作不负责,未按要求指导学生,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任务,或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
5、在一学期内,指导教师擅自变更教学课程表确定的教学时间2次以上,导致多数学生误课并影响正常的实验教学进程。
6、在一学期内,实验指导教师擅自连续停课超过两次。
三、考试与成绩管理类
(一)一般教学事故
1、监考人员监考不认真,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2、监考人员不按考试规定做好考试的基本工作,包括粘贴座号和场标等考试标志,不认真填写监考记录,不按要求装订试卷等。
3、监考人员在考试期间擅离岗位。
4、阅卷教师不按要求在指定地点流水批改试卷。
5、任课教师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考试成绩。
(二)较大教学事故
1、违犯命题原则,题量偏少或试题偏易致使多数学生在规定考试时间的二分之一内答完交卷。
2、命题教师不按时交付试题,工作人员不及时印刷试卷,延误考试。
3、监考人员未能按时到位而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
4、考试期间发现学生作弊隐瞒不报或拖延时间致使学院无法正常处理。
5、阅卷教师统计成绩出现严重计分错误或上报成绩与试卷成绩不符。
(三)重大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泄漏试题内容。
2、命题教师不按要求命题,致使考题出现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3、监考人员不严格执行考试的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致使考场秩序混乱,造成考试结果无效。
4、暗示学生作弊或者有作弊现象不加制止。
5、不按评分标准阅卷,影响评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送人情分或擅自改动学生成绩。
6、监考或阅卷教师丢失试卷。
四、教学管理类
(一)一般教学事故
1、因安排不当造成上课时间冲突或考试时间冲突,影响正常上课、考试秩序。
2、管理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实验室,严重影响正常教学。
3、擅自出借教学场所。
4、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各类教学档案。
5、拖延或未如实上报教学事故。
6、教师已事先请假,而受理者未及时通知学生,致使空堂达15分钟以上。
(二)较大教学事故
1、因工作疏忽错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学历证明。
2、在考试安排中错排或漏排班级、考试科目,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3、分发试卷不认真,试卷短缺而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4、擅自变更教学计划。
5、管理人员错登或漏登学生成绩,给学生造成损失。
6、对本单位所发生的严重教学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7、因管理不善造成多媒体教室、语音室等电教实验设备无法使用,严重影响正常教学。
8、在正常上课时间,未例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擅自抽调学生从事与该教学内容无关的工作或活动,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9、在教学期间,擅自占用上课、考试教室或实践教学场所,致使教学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10、试题未按规定由专人审查,导致试题内容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11、系(部)不按规定时间和教学计划填报教材订购单,未及时、足额订购教材,造成开课2周内教材不到位。
(三)重大教学事故
1、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籍证明、成绩证明等;管理人员违犯规定,弄虚作假,发放不该发放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2、管理人员伪造或涂改学生成绩,或因管理不善丢失学生原始成绩。
3、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善造成试卷丢失。
4、管理人员因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造成贵重仪器设备丢失、被盗。
5、违犯教材管理规定,选用、购买教材内容错误较多,印刷质量低劣,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
6、购买、使用盗版(盗印)教材。
7、在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严重影响评价结果的公正性。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一、教学事故的报告。凡发生教学事故,有关当事人、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通过电话、口述、书面等方式向教务处报告。
二、教学事故的调查核实。教务处接到教学事故报告后,由教务处与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由责任人所在系(部)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进行初步认定并对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按事故等级报有关部门核定处理。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一般教学事故,由系部或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任人当年的年度综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或良好。停发一个月的院内岗位津贴或业绩津贴。
二、较大教学事故,进行全院通报批评,责任人2年内不能参加各类评优、评奖。停发责任人3个月的院内岗位津贴或业绩津贴。情节严重的予以缓聘。
三、重大教学事故,一学年内,同一人员出现一次重大教学事故,进行全院通报批评,责任人当年的年度综合考核定为不合格,停发一学期的岗位津贴或业绩津贴,2年内不能参加各类评奖,情节严重的予以缓聘。出现两次重大教学事故,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责任人当年的年度综合考核定为不合格,停发1年的院内岗位津贴或业绩津贴,2年内不能参加晋级、职称评聘。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出现三次重大教学事故直接调离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
四、在一学期内,发生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最后一次按较大教学事故处理;发生三次较大教学事故者,最后一次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五、事故责任人因教学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要视情节轻重和财产损失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一、本规定中虽未涉及但对学院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行为、事件,学院均可认定为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二、各系(部)应根据本办法的基本精神,结合本系(部)的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
三、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有异议的,由当事人向教务处提出,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进行复议。
四、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